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含地下水封洞库)内,为了保证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的储存和装载系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和抑制油气排放,改善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减少资源的浪费,对原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等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的储存系统和铁路、公路装车及装船等系统所排放的油气采取了回收治理措施。
    目前油气回收技术多采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并达标排放,油气处理技术多采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甚至呈现出了油气回收技术和处理技术的综合应用。无论是以回收技术为主还是以处理技术为主,对油气进行治理,均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和实施。
    随着国内环保排放指标与欧盟先进指标接轨,目前石油化工的油气回收和处理技术向多样化和复杂性发展,油气回收和处理装置的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材料选择、平面布置等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油气收集系统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的工程设计无章可循,给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的安全生产留下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为了统一和规范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油气治理工艺、设备选型、材料选择、平面布置、安全环保等设计要求,满足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仅规定了挥发性较大的轻质油品如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毒性危害较大的三苯类(如苯、甲苯、混合二甲苯等)的铁路、公路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油气回收设施的工程设计。目前,随着国内油品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施排放的油气回收处理技术的成熟应用,在原有对油罐车装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油品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施等的油气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应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和污染物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近年来实施建设的地下水封洞库项目,储存原油的水封洞库均要求对原油挥发气进行了密闭收集和治理,并达标排放,将地下水封洞库工程的油气收集治理纳入本标准的石油库工程中是合理的。
    本标准修订后物料储存系统主要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料常压存储用内浮顶储罐、拱顶储罐和低压拱顶储罐,不包括浮顶储罐和压力储罐;装载系统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料密闭的汽车装车、铁路装车和装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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